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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阿比地热木·尼牙孜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9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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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98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昌吉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阿比地热木·尼牙孜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昌吉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阿比地热木·尼牙孜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9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XXX。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652301MA77F2KN9Q。    法定代表人:李明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岭,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阿比地热木·尼牙孜,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昌吉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与阿比地热木·尼牙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44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5,650.53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25,650.53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7月18日、2021年8月13日、2021年9月15日四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税务、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阿比地热木·尼牙孜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1.63元;第二次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阿比地热木·尼牙孜名下×××解放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从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被执行人在工商、税务、保险、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阿比地热木·尼牙孜名下无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1年7月15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1年9月19日,经执行案件流程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阿比地热木·尼牙孜在新疆法院系统共有未结执行案件2件;    五、2021年9月19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9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许小雪书记员    郜繁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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