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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仕兴、刘正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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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230号
  • 案件名称

    罗仕兴、刘正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罗仕兴;刘正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罗仕兴,男,1968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刘正良,男,1970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本院在执行罗仕兴与刘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正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仕兴于2021年5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0338元,案件执行费3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正良名下登记有号牌为桂B×××××五菱牌面包车一辆。现本院已对该车辆依法予以查封,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无法管控而不宜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刘正良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033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其也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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