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成、余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725执1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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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5执1472号案件名称
杨宝成、余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确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宝成;余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豫1725执1472号杨宝成、余芳:关于钱喜柱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的(2019)豫1725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2019)豫1725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2)向本院如实报告你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逾期不报告财产或者在本通知指定的履行期限内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一)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你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二)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拒不履行义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情况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必要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户银行: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里河支行户名:确山县人民法院账号:501030118********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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