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晓红、张招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605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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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6051号之二案件名称
葛晓红、张招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葛晓红;张招弟;王南南;张玉丽;王保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605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葛晓红,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申请人:张招弟,女,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申请人:王南南,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申请人:张玉丽,女,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申请人:王保民,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葛晓红与张招弟、王南南、张玉丽、王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皖1622民初60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招弟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11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张玉丽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5000元,冻结被申请人王南南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3000元,冻结被申请人王保民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2000元。葛晓红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葛晓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张招弟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110000元;二、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张玉丽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5000元;三、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王南南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3000元;四、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王保民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2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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