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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振英、张彦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31财保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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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1财保38号
  • 案件名称

    韩振英、张彦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泽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韩振英;张彦可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1财保38号申请人:韩振英,女,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被申请人:张彦可,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戎新花园南区。申请人韩振英与被申请人张彦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韩振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彦可位于鸡泽县戎新花园南区,保全金额211000元,保全期限一年。申请人韩振英以其位于鸡泽县冀(2019)鸡泽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振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韩振英位于鸡泽县冀(2019)鸡泽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一套,期限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张彦可位于鸡泽县戎新花园南区,保全金额211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75元,由韩振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静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光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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