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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添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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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1160号
  • 案件名称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添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添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台安县翱翔运输有限公司;王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徐明广。被执行人:鞍山添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北地号村。法定代表人:刘德若。被执行人:台安县翱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西佛镇本街。法定代表人:卜伟。被执行人:王**,男性,1978年10月05出生,汉族,住海城。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鞍山添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台安县翱翔运输有限公司、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其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唤被执行人于两日内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接受询问;2、2021年4月1日将本案提交总对总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4月1日本院依法到海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城市公积金、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海城市农商银行、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登记信息;4、2021年9月24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说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2021年4月7日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我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381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成 浩审判员 吕兴强审判员 李冬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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