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苗朝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3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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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3534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苗朝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苗朝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8民初3534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滨河支路25号杨河花园7号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676131713C。负责人:刘建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沛,男,该支行职工。被告:苗朝松,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被告苗朝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林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 官 助 理 冉 倩书 记 员 赵才茂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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