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蒋春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1民初2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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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1民初2053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蒋春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蒋春香;周彪;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1民初20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99号。法定代表人:黄子立,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博杨,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蒋春香,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周彪,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被告: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城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被告蒋春香、周彪、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全淑芬书 记 员 金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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