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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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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480号
  • 案件名称

    严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严某某;王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严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严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6民初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严某某6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严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2021年5月31日至8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2021年5月31日、6月16日、7月6日、7月26日、8月14日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有零星银行存款。2、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有车牌号为赣G×××××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无不动产、工商、股权等登记信息3、2021年7月6日,通过实地走访向春风社区调查被执行人王某某财产,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王某某是外来户,财产情况不明。4、2021年7月26日,委托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车牌号为赣G×××××北京现代车,经查明该车辆已达到强制报废的标准故不予查封。5、2021年7月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6、2021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且可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63000元人民币,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63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无不动产、工商、股权等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卢晓娜执行员  李 硕执行员  田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宝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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