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喜锋、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1执3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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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3632号案件名称
董喜锋、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董喜锋;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1执3632号申请执行人:董喜锋,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权光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南金政,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董喜锋与被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08)延民初字第4356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已在2015年9月16日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延民执字第1322号,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释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2401执36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权执行员 高天奎执行员 朴升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辛郑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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