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霞、朱玉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恢287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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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恢287号之十一案件名称
李晓霞、朱玉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晓霞;朱玉林;孟庆占;王翠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恢287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李晓霞,女性,1965年05月13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朱玉林,男性,1979年02月20出生,汉族,住鞍山。被执行人:孟庆占,男性,1964年02月28出生,汉族,住鞍山。被执行人:王翠萍,女性,1985年03月04出生,汉族,住鞍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18)辽1021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书、对李晓霞申请执行与朱玉林、孟庆占、王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翠萍在中国农业银行62×××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63885.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荆福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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