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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连水、霍城县三宫乡福贵屠宰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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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3执887号
  • 案件名称

    洪连水、霍城县三宫乡福贵屠宰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霍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洪连水;霍城县三宫乡福贵屠宰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887号申请执行人:洪连水,男,汉族,个体户,1988年3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霍城县三宫乡福贵屠宰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654023L6334070XK,地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三宫乡上三宫村西梁。    经营者:马福贵,男,回族,1964年5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三宫乡上三宫路63号。    第三人(一):杨杰,身份证号XXX,男,回族,1990年3月22日出生,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第三人(二):霍城县牧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杰,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连水与被执行人霍城县三宫乡福贵屠宰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还款协议:一、洪金炳案款为1037601元,洪连水案款为3047954元,马宝祥案款为6000000元,桌跃林案款为1317332元。四案合计为11402887元。    二、将马福贵名下霍城县三宫乡福贵屠宰场转让给杨杰名下的霍城县牧恒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对霍城县三宫乡福贵屠宰场解封的同时对霍城县牧恒食品有限公司全部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三、关于霍城县三宫乡福贵屠宰场所欠四申请人案款11402887元由杨杰及霍城县牧恒食品有限公司负责偿还至还款完毕为止。    四、杨杰及霍城县牧恒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向本院交付100000元执行案款。    五、该案款四年全部还完,从2022年1月31日之前至2022年6月30日之前没有还款十万,7月30日之前至12月30日之前每月十五万,从2023年1月30日之前至6月30日之前每月二十万,7月30日之前至12月30日之前每月二十五万,从2024年1月30日之前至2024年12月30日之前每月三十万,从2025年1月30日之前至10月30日之前每月还款三十万,2025年11月30日之前还款257400元。    六、霍城县三宫乡福贵屠宰场必须过户到霍城县牧恒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法人必须是杨杰。    七、若有连续三次违约将按原判决计算利息并将第三人(一)、第三人(二)列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直到该四执行案款执行完毕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023执8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宁审判员    赵棣审判员    段应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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