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豫1003民初4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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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民初4640号案件名称
谭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谭某;刘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豫1003民初4640号原告:谭某,女,汉族,1990年5月4日出生,住襄城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80年10月31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原告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家所有的开店设备金额30000余元、夫妻共同债务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生育子女,但由于婚前相处较短不够过深了解对方,婚后夫妻双方性格差异巨大,经常为日常琐事争吵不断,感情不牢固,极其缺乏信任。出现问题的时候被告也经常用冷处理和欺骗的沟通方式来解决问题,一直没有形成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和原告大姐二姐合伙开了一间土豆粉店,期间原、被告共同向原告大姐(谭琳琳)借款30000元,至今未归还该借款。关掉店铺之后,被告更是不提借款一事,以耍赖、躲避为由拒绝偿还。分居4年来,期间为缓和双方关系,原告主动多次与被告联系沟通都无效果,反而加重了夫妻双方间的怨恨,原告心灰意冷,考虑再三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也多次表示同意离婚,但一直不回来与原告办理离婚手续。后原告再次联系被告时,被告索性采取了拉黑原告微信、电话等方式拒绝与原告联系,被告的行为已经对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创伤,其至到了抑郁成疾的地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谭某要求离婚,被告刘某同意离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子女;三、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四、原告谭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永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杨 莉书 记 员 徐银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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