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郭振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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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600号案件名称
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郭振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郭振东;陈明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银州区新华路57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被执行人:郭振东,男,1975年01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县。被执行人:陈明珠,女,1974年04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县。申请执行人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郭振东、陈明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铁岭市公证处作出的(2020)辽铁市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振东、陈明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0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04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郭振东、陈明珠名下无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明珠名下银行账户依法冻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郭振东、陈明珠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岭市公证处作出的(2020)辽铁市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利剑审 判 员 刘 军审 判 员 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曾泽群书 记 员 郑龙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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