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李平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904民初2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04民初251号案件名称
李丽、李平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丽;李平;郑诗毅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904民初251号原告:李丽,女,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军,系阜新市细河区方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平,女,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岩,系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诗毅,男,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系阜新居然之家销售员,与被告李平系夫妻关系。马英民与李平、郑诗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马英民于2021年5月30日因病死亡,马英民死亡后其长女李丽作为继承人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裁定准许李丽替代马英民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马英民退出诉讼。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军、被告李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诗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英民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口头约定的“附条件赠与房屋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座落于阜新市太平区产或给付房款;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0000元存款及自2015年至今的银行存款利息;3.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原告李丽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母亲马英民与被告口头订立约定的“附条件赠与房屋协议”;二、被告返还座落于阜新市太平区(户口本房号71-9-201)的房产;三、返还被告以存高息名目占有原告(母亲)的存款本金五万元及2015年至今的存款利息;四、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姐妹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李平的生母马英民于2020年6月因病住院,马英民出院回家后与被告一起居住(当时被告李平就住在母亲的楼房),同住期间,被告李平多次与母亲马英民商量,要把母亲单独所有的座落于阜新市太平区楼房过户到自己名下,承诺母亲的日常生活一切由被告负责,为母亲马英民养老送终,任何事情不用原告管;2020年9月母亲与被告去了房产大厅办理房产过户,被告为了少掏钱、少付评估费和税,通过低价评估以买卖方式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当时被告李平让母亲签字,母亲也不知道是什么材料内容签完字李平就让母亲走了),被告嘱咐母亲不让大姐李丽(原告)知道房产已过户的事;办完过户手续以后,没几天被告开始厌烦母亲马英民,看不上自己的母亲,让母亲住在阳台上,被告借故出外吃饭也不管老人吃饭的事,对母亲态度冷漠,不理不睬,母亲心情非常郁闷;被告与母亲矛盾加剧,让母亲去李丽家生活;母亲对被告说:“你答应照顾我生活,给我养老送终,一切不用你姐管了我才给你的房子,现在你烦我了,你把房子还给我,这个房子你也没给我钱。我再去你姐家(母亲马英民自我父亲2008年去世后连续13年到逢年过节及寒冬都是在我家过的)。被告对母亲马英民说:你爱哪告哪告去,你起诉我接着,就这样矛盾不断加剧。2021年2月20日(正月初九)晚上郑诗毅开车将母亲马英民和两包物品拉到我家。次日晚(正月初十)二被告又将母亲的所有物品拉到我家楼下,电话告诉母亲一声就走了,以后再也没看过母亲。在我家生活期间,母亲天天念叨被告如何不孝顺,不诚信,很气愤;给被告打电话未通,后来回了电话,母亲下决心要回赠与被告的房子,即于2021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前母亲在我家接听被告李平电话,争执也无果;母亲一直惦记自己的房子不知法院怎么判,于5月20日母亲就去太平区找到代理人,代理人说“给钱的面大”,母亲走到律师所门口说“我要的是房子,给我钱干啥,房子要回来我还回去住呢,死我也死到我的房子里”。母亲回到我家后吃不下,睡不好,次日就要去找被告李平说道说道,说当着邻居们的面磕碜磕碜二被告,让大伙都知道李平两口子是什么东西,被我和丈夫拦住没去。2021年5月22日早晨,老人在与我女儿和丈夫溜达到早市突然倒地,在其他好心人帮助下丈夫将母亲送到阜新市中心医院抢救,并第一时间打电话通知了被告李平,李平到医院后让其帮助抬母亲例行检查,但被告不理睬却走了,医生让李平买需自费的药品也不买;老人住院抢救期间被告李平从未拿出一分钱给母亲治病,都是原告负担、照顾的。5月28日老人清醒时叮嘱并委托我一定要找法院要回房子和钱;2021年5月30日母亲去世,母亲去世后我们第一时间通知到被告李平,二被告也没花钱履行死葬义务,更没有负责料理后事,后事都是我们料理的,二被告没出一分钱。综上,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对赠与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受赠人应履行附条件赠与约定义务的规定及附条件赠与法定撤销并返还财产的法律规定,为达到老人的生前愿望,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李平辩称:第一点、原告李丽的起诉状已经超出了原审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离世,继承人接续诉讼的法律规定;第二点、被告李平履行了对母亲马英民的赡养义务,参与了后事的处理,被告李平履行了对母亲马英民的赡养义务,参与了后事的处理。所以根本不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二)项“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可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第三点、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除了《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以外,赠与的撤销权是不能继承的,所以原告李丽没有行驶撤销权的法律依据;第四点、原告代理人刚才所宣读的被告的种种罪过不是事实,听起来都不是人所能干出来的事情,对于母亲的生养死葬是两个阶段,关于生养阶段,坚持2021年4月28日开庭的答辩意见和法庭调查的事实。关于母亲因病住院、去世及办理后事,原告李丽全家极力阻止被告知情、看望和支付医疗费用。所以被告李平对母亲生养死葬的义务履行了。另外,需要向法庭说明一个事实便于法庭全面查明案情,2020年9月22日被告李平陪母亲马英民到阜新银行太平支行办理了一笔7万元一年定期整存存款。综上,被告李平没有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告李丽没有合法的撤销权利,所以应该驳回原告李丽的起诉。被告郑诗毅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丽与被告李平系姐妹关系,被告李平、郑诗毅系夫妻关系。李丽、李平的母亲马英民于2020年6月因病住院,马英民于2020年6月10日出院后与被告李平在一起居住生活,后李平与马英民经协商,马英民同意将其单独所有的座落于阜新市太平区房屋(建筑面积89.75平方米)赠与给被告李平,由李平对马英民承担生养死葬义务。2020年9月22日马英民与李平以买卖的形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到李平名下(李平单独所有)。李平与马英民于2017年10月左右就经过协商互换房屋居住,李平于2017年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装修费用40000元。马英民将房屋过户给李平后,在其与李平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双方产生矛盾,2021年2月20日被告郑诗毅开车将马英民送到马英民的大女儿李丽处,并于次日又将马英民的行李也送到了李丽处,此后李平在与马英民的通话及发送相关信息中曾表达过如下语言:“那长时间对你不满意,啥不满意?就烦你,咋地?你太懒了,你啥也不会干那我说两句还咋地了?那放弃了还是虐待你了,啊?你就消停地跟我姐跟李丽你大姑娘好好生活就完事了,你不可能再跟我生活了”、“你现在想跟着我不可能,我没给你撵到大街上,你还有你大姑娘呢,不是就我一个姑娘,啊?我做的也是合情合理的,知道吗?我把东西给你送到那给你拿到楼上已经够意思了,你不是就我一个你咋还咬着我不放了呢?跟我已经八个月了,那还咋地”、“咱俩这辈子的母女情分到此为止了”。马英民在与被告李平产生矛盾后,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口头约定的“附条件赠与房屋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座落于阜新市太平区产或给付房款;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0000元存款及自2015年至今的银行存款利息;3.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本案于2021年4月28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当时作为原告的马英民在庭审中表示“如果房子被告返还给原告,原告在被告那的50000元钱及利息就放弃不要了,如果被告不返还原告房屋,那么按折价的话原告要求房屋价值最低按22万元计算并主张被告返还50000元钱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马英民于2021年5月30日因病死亡。在马英民住院期间李丽为马英民办理了相关治疗手续并支付了相应医疗费用。马英民死亡后,其丧事主要是由李丽出资办理,李平也参与了马英民的丧事活动。马英民死亡后,马英民的长女李丽作为马英民的继承人替代马英民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马英民、李丽、李平的陈述、李平与马英民的通话录音、李平给马英民发送的信息、涉案房屋房照复印件和办理过户契税发票、马英民住院期间的相关费用收据、单据、李丽为处理丧事支付相关费用的发票等证据在卷为证,可以认定。马英民在诉讼期间依法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辽0904民初2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案涉房屋予以查封。马英民为进行财产保全支付了保全保险费600元。该事实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的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马英民与李平经口头协商后达成了马英民将案涉房屋赠与给李平、由李平对马英民负生养死葬义务的附条件赠与协议,马英民将案涉房屋赠与给李平(单独所有)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马英民在与李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产生矛盾,在被告方于2021年2月20日将马英民送到李丽处后马英民与李平的矛盾不断加深,李平在与马英民的通话和发送的信息中明确表示了不再让马英民到李平处生活,此行为违反了当初李平与马英民达成的马英民将房屋赠与给李平、李平对马英民负生养死葬义务的约定条件,故马英民起诉要求解除其与被告李平口头约定的“附条件赠与房屋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该项请求合理,应予支持。被告李平对案涉房屋在2017年进行装修时曾出资40000元,结合被告一家已在该房居住多年及折旧因素,故可在涉案房屋以后的处理中先行扣除20000元折价款给被告李平。因马英民已死亡,案涉房屋客观上已无法再返还到马英民名下,故案涉房屋可认定为是马英民的遗产,由马英民的继承人依法继承。因案涉房屋返还给马英民(认定作为马英民遗产),根据马英民在其参加庭审时做出的被告李平将房屋返还给马英民,则马英民在李平处的50000元钱及利息就放弃不要了的意思表示,可认定被告李平不用再将50000元钱及利息予以返还。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马英民已预交)应由被告李平承担,因马英民已死亡,该部分费用也应认定为是马英民的遗产,由马英民的继承人依法继承。本案不是继承纠纷案件,现李丽作为原告是承继马英民提起的诉讼,李丽的诉讼请求和相关主张不应超过马英民原来的诉讼请求范围,对马英民的遗产如何继承处理不是本案审理范围,相关各方应另行解决继承事宜。因马英民将案涉房屋赠与给李平单独所有,故被告郑诗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平称交纳了案涉房屋2017年至2020年4年的取暖费(马英民认可此事),结合2017年起被告李平一家就在此房屋居住,故李平交纳该房取暖费属其正常合理的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六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三条、第六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马英民与被告李平达成的附条件赠与房屋协议;二、座落于阜新市太平区房屋(建筑面积89.75平方米)认定为是马英民的遗产;三、驳回原告李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保全保险费600元,合计2220元(马英民已交纳),由被告李平承担。(上述费用认定为是马英民的遗产,由马英民的继承人依法继承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生力人民陪审员 庞玉梅人民陪审员 孙鹏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继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