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斌尧、梁伟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民终13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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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民终13081号案件名称
郭斌尧、梁伟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郭斌尧;梁伟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民终13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斌尧,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伟伦,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郭斌尧因与被上诉人梁伟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6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提交了减、免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减免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斌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希红审判员 孙 楠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潘秀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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