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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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95号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某;丁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95号原告:王某,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敦化市分公司职员,住敦化市。;; 被告:丁某,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敦化支行职员,住敦化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春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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