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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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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95号
  •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某;丁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95号原告:王某,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敦化市分公司职员,住敦化市。;;        被告:丁某,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敦化支行职员,住敦化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春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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