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易延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31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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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313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易延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易延军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3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8037X3。负责人:吴曙华。被执行人:易延军,男,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易延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湘120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被执行人易延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无理财产品。本院已穷尽一切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程序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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