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212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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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民初2128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某;刘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2128号之二原告:王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原住甘肃省天水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计3040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蒋丽波书记员 冯珺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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