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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212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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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民初212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某;刘某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2128号之二原告:王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原住甘肃省天水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计3040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蒋丽波书记员    冯珺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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