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文霞、马丽旦太万古丽借款合同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恢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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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3执恢117号案件名称
扬文霞、马丽旦太万古丽借款合同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扬文霞;马丽旦太万古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扬文霞,女,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执行人:马丽旦太万古丽,女,1956年1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申请执行人扬文霞与被执行人马丽旦太万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4023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扬文霞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内容如下: 被执行人马丽旦太万古丽剩余的执行款24178元2021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023执恢1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宁审判员 段应忠审判员 阿不来提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木扎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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