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尔鳌、董泮水等叶耀、苏根土、玉环兴柱机械有限公司、洪彬、苏光锋、玉环九山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19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0民终1959号案件名称
胡尔鳌、董泮水等叶耀、苏根土、玉环兴柱机械有限公司、洪彬、苏光锋、玉环九山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胡尔鳌;董泮水;叶耀;苏根土;玉环兴柱机械有限公司;洪彬;苏光锋;玉环九山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民终19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尔鳌,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臻,浙江环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兴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机电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宋来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彬,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光锋,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九山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龟山34号。 法定代表人:苏光锋,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永,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玲,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董泮水,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原审原告:叶耀,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原审原告:苏根土,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上诉人胡尔鳌因与被上诉人玉环兴柱机械有限公司、洪彬、苏光锋、玉环九山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原审原告董泮水、叶耀、苏根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21)浙1021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尔鳌在收到人民法院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按上诉人胡尔鳌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胡尔鳌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胡尔鳌预交的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战平 审判员汤坚强 审判员王晓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李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