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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尔鳌、董泮水等叶耀、苏根土、玉环兴柱机械有限公司、洪彬、苏光锋、玉环九山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1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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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民终1959号
  • 案件名称

    胡尔鳌、董泮水等叶耀、苏根土、玉环兴柱机械有限公司、洪彬、苏光锋、玉环九山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胡尔鳌;董泮水;叶耀;苏根土;玉环兴柱机械有限公司;洪彬;苏光锋;玉环九山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民终19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尔鳌,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臻,浙江环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兴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机电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宋来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彬,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光锋,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九山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龟山34号。 法定代表人:苏光锋,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永,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玲,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董泮水,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原审原告:叶耀,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原审原告:苏根土,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上诉人胡尔鳌因与被上诉人玉环兴柱机械有限公司、洪彬、苏光锋、玉环九山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原审原告董泮水、叶耀、苏根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21)浙1021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尔鳌在收到人民法院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按上诉人胡尔鳌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胡尔鳌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胡尔鳌预交的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战平 审判员汤坚强 审判员王晓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李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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