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帅帅、于振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3执17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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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3执1715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帅帅、于振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帅帅;于振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3执1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帅帅,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于振飞,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赵帅帅申请执行于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执17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珂珂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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