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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1执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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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执1021号
  • 案件名称

    张保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保生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1执1021号被执行人:张保生,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城农业银行宿舍区(户籍地:金湖县)。张保生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0039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被告人张保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刑事判决书中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向金湖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和工商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5、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标的为1000元,未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金湖县人民法院(2012)金刑初字第003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邱  阳审判员 陈 政 宇审判员 李 玉 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吉文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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