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陈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4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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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4723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陈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陈爱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47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婕阳、王岩,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国,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被告陈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结清全款,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4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1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霞人民陪审员 董存杰人民陪审员 吕美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梁思凡书 记 员 江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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