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晓峰、徐萌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812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8126号之一案件名称
宫晓峰、徐萌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宫晓峰;徐萌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8126号之一原告:宫晓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滑东明,系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系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萌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系辽宁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宫晓峰与被告徐萌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宫晓峰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晓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晓峰撤回对被告徐萌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73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减半15,868.50元,由原告宫晓峰负担;剩余15,868.50元退回原告宫晓峰;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宫晓峰负担。审判员 刘秀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海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某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黑03刑更178号 下一篇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