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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晓峰、徐萌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81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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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81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宫晓峰、徐萌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宫晓峰;徐萌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8126号之一原告:宫晓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滑东明,系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系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萌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系辽宁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宫晓峰与被告徐萌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宫晓峰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晓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晓峰撤回对被告徐萌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73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减半15,868.50元,由原告宫晓峰负担;剩余15,868.50元退回原告宫晓峰;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宫晓峰负担。审判员  刘秀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海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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