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渊姬、刘延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1执2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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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2830号案件名称
赵渊姬、刘延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渊姬;刘延振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1执2830号申请执行人:赵渊姬,女,1961年12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刘延振,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赵渊姬与被执行人刘延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吉2401民初3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延振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赵渊姬与被执行人刘延振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2401执283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刘延振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渊姬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权执行员 崔 虔执行员 高天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佳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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