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宏伟、李慧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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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971号案件名称
舒宏伟、李慧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舒宏伟;李慧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971号申请执行人舒宏伟,男,汉族,1980年3月25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李慧军,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舒宏伟与李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湘1202民初2648号民事调解,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李慧军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2021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5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债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振华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瞿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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