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艳、李富春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4民初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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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132号案件名称
杨艳、李富春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艳;李富春;西安市阎良区丽都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阎良东部热力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4民初132号原告:杨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歌,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丽都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文化东路。法定代表人:赵婕雯。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川,西安市阎良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阎良东部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东路北侧107省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朱全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洋,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艳与被告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丽都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丽都物业)、被告西安阎良东部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热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歌,李**,丽都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川,东部热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赔偿原告屋顶漏水的维修费4313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李**承担。事实及理由:李**系原告楼上业主。2020年12月29日,李**家中水管爆裂,水深50公分,由于漏水导致原告的屋顶及墙纸大面积变色。当时物业参与排水,随后原告多次找物业及社区协商赔偿事宜。李**态度消极,告知原告“你随便告”。该事件发生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心情。现原告依据维权,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李**辩称:原告不尊重事实,夸大其词,其要求赔偿30000元,没有依据。李**房子,没有装修,这么多年也一直没有供暖。这次家中进水根本原因是有人将楼道中的供暖阀门打开,导致屋内暖气管进水所致。李**也是受害者。目前,这个人没有找到,最起码丽都物业和东部热力应该负相应管理责任。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李**不予接受。丽都物业辩称,李**在丽都物业未办理接房手续,丽都物业对暖气管线没有维护及修缮义务。案涉房屋出现漏水,各方均认可是由李**房内暖气管线漏水所致,而暖气费的收取及维护均由东部热力进行,故此,丽都物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东部热力辩称,李**房屋没有供暖,东部热力只收取30%的管理费(李**也没有缴纳)。对于李**暖气管道阀门是否被打开,东部热力不知情。根据原告诉请,案涉供暖产权不属于东部热力所有。根据相关规定,应以产权的归属追究责任。综上,东部热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原告系阎良区金松新天地小区2幢3单元3层西户业主。李**系阎良区金松新天地小区2幢3单元4层西户业主。2020年12月29日,因李**房屋内暖气管道及卫生间漏水,致原告屋顶及墙纸受损。2021年1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李**赔偿30000元(暂定)。2021年1月20日,原告对其财产损害申请进行鉴定,并缴纳鉴定费10000元。2021年5月24日,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原告房屋因漏水所造成的损失的维修费用为4313元。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请变更为李**赔偿维修费431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因各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照片、鉴定意见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12月29日,李**房屋内暖气管道及卫生间漏水,造成原告房屋损失4313元的事实清楚。因李**对其房屋内享有产权的暖气管道及卫生间未尽到维护及修缮义务,据此,原告请求李**赔偿损失431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他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李**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丽都物业的辩解,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东部热力的辩解,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李**赔偿原告杨艳房屋损失4313元;二、驳回原告杨艳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8798元,李**负担1477元。因原告均已预交,故李**应在履行判决时给付原告14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子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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