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6执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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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153号案件名称
徐某某、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马某某;何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6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马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6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某某、马某某、何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4000及利息(按年息24%从2017年5月26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本院于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我院于2021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位于柞水县下梁镇育才C安置点8号楼二单元602号房产【房权证号为:陕(2021)柞水县不动产权第0000864号;建筑面积:125.34平方米】查封,后经双方当事人议价,于2021年6月29日以320000元在网上第一次挂拍,流拍后,经合议庭评议以第一次起拍价降价5%,于2021年8月13日以304000元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再次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304000元以房抵债,即以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位于柞水县下梁镇房产,抵偿本案借款94000元及利息83158元、案件受理费1278.40元、保全费893元,共计179329.40元,减去被执行人马某某已履行的18690元,还剩160639.40元,相抵后,徐某某应给马某某退回143360.60元。现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马某某腾房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到期如果马某某给徐某某还清160639.40元,则该房所有权仍归马某某,如果到期马某某未还清,则马某某无条件给徐某某腾房,由徐某某给马某某找回130000元。本案执行费1310元被执行人马某某已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位于柞水县下梁镇房产【房权证号为:陕(2021)柞水县不动产权;建筑面积:125.34平方米】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交房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到期如果马某某还清徐某某剩余160639.40元,则房屋仍归马某某所有;到期如果不能还清,则马某某无条件腾房,徐某某给马某某找回130000元后,房屋所有权归徐某某所有。二、终结柞水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6执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盛刚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丁学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汪慧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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