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军朝、耿殿飞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622财保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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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财保84号案件名称
褚军朝、耿殿飞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褚军朝;耿殿飞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财保84号申请人:褚军朝,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树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耿殿飞,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人褚军朝与被申请人耿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耿殿飞有转移财产可能,为确保起诉后判决、裁定能够顺利执行,特申请对被申请人耿殿飞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予以查封并冻结;京东安联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提供金额为30000元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褚军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耿殿飞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共计30000元。查封冻结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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