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娟、戴月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81执669号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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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81执669号之十四案件名称
杨明娟、戴月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侯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明娟;戴月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81执669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杨明娟,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戴月明,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杨明娟与戴月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明娟与被执行人戴月明双方达成和解,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戴月明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戴月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582.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根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慧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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