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乔乔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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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443号案件名称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乔乔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乔乔;马交区;刘海荣;刘海楼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44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佳县佳芦镇北门坡36号。法定代表人:马青山,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恒,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乔乔,男,汉族,住陕西省佳县官庄乡。被执行人:马交区,男,汉族,住陕西省佳县刘家山乡。被执行人:刘海荣,男,汉族,住陕西省佳县刘家山乡。被执行人:刘海楼,男,汉族,住陕西省佳县木头峪乡。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乔乔、马交区、刘海荣、刘海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28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及申请执行费12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送达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乔乔、马交区、刘海荣、刘海楼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金融资金、无车辆信息。3、本院在被执行人王乔乔、马交区、刘海荣、刘海楼户籍地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王乔乔、马交区、刘海荣、刘海楼名下无房产信息。4、本院到被执行人王乔乔、马交区、刘海荣、刘海楼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乔乔、马交区、刘海荣、刘海楼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王乔乔、马交区、刘海荣、刘海楼适用限制消费措施。6、本院将被执行人王乔乔、马交区、刘海荣、刘海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査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乔乔、马交区、刘海荣、刘海楼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志承审判员 刘清林审判员 武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凡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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