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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慈平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522财保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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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财保112号
  • 案件名称

    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慈平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慈平;徐兵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财保112号申请人: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白米镇政府路60号附43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9P8F05。法定代表人:任春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杨慈平,男,生于1978年7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徐兵,男,生于1984年4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合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2民初25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杨慈平、徐兵价值4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1)川0522民初2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为避免当事人转移财产,使调解难以执行,本案有必要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杨慈平、徐兵价值4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德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田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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