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慈平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522财保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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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财保112号案件名称
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慈平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慈平;徐兵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财保112号申请人: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白米镇政府路60号附43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9P8F05。法定代表人:任春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杨慈平,男,生于1978年7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徐兵,男,生于1984年4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四川蓝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合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2民初25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杨慈平、徐兵价值4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1)川0522民初2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为避免当事人转移财产,使调解难以执行,本案有必要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杨慈平、徐兵价值4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德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田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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