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彦彦、蔡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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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917号案件名称
岳彦彦、蔡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岳彦彦;蔡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917号原告岳彦彦,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蔡丽,男,1988年5月26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岳彦彦与被告蔡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蔡丽在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执恢759号案件中的执行款80990元予以保全,并自愿提供登记在岳建伟名下车牌号为陕K0Q750的车辆作为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被告蔡丽在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执恢759号案件中的执行款80990元予以保全并查封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停止支付被告蔡丽在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执恢759号案件中的执行款80990元,停止支付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登记在岳建伟名下车牌号为陕K0Q750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苏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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