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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彦彦、蔡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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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917号
  • 案件名称

    岳彦彦、蔡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岳彦彦;蔡丽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917号原告岳彦彦,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蔡丽,男,1988年5月26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岳彦彦与被告蔡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蔡丽在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执恢759号案件中的执行款80990元予以保全,并自愿提供登记在岳建伟名下车牌号为陕K0Q750的车辆作为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被告蔡丽在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执恢759号案件中的执行款80990元予以保全并查封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停止支付被告蔡丽在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执恢759号案件中的执行款80990元,停止支付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登记在岳建伟名下车牌号为陕K0Q750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苏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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