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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军、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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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681号
  • 案件名称

    徐德军、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徐德军;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徐德军,男,汉族,1961年06月1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畈口村畈口15号。 被执行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解放西路香格里拉小区物管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于燕。 原告徐德军与被告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2020)浙07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徐德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徐德军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68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峰 审判员陈曜 审判员盛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胡晔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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