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建丽、马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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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871号之一案件名称
姜建丽、马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姜建丽;马翔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建丽,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马翔,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姜建丽与被执行人马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64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50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3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8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家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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