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印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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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2241号案件名称
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印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印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2241号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天宇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78804020X3。法定代表人:钟剑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展(特别授权),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010266291。被告:印超,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印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以被告印超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沅陵县天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金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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