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淳化县某某单位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恢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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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171号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淳化县某某单位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淳化县某某单位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恢171号淳化县某某单位、陕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单位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旬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29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陕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执行内容为:一、解除淳化县某某单位与陕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淳化县仲山生态森林公园及关中第一(泾河)大峡谷旅游项目开发经营合同书》;二、由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单位缴纳从2013年至2016年的资源使用费430万元;三、由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由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3400元;五、由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4583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承办人:王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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