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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周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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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541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周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性,汉族,住铜川市。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性,汉族,住铜川市新区。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崔某。本院执行的李某某与周某某、铜川某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督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某某、铜川某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21年04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铜川某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支付案件款85997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1000元但被执行人周某某、铜川某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经总对总查控及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某、铜川某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2021年09月09日,被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递交还款计划,计划如下:一、确认标的859976.8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周某某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支付10000元,剩余部分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并将上述款项直接转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指定账户。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书面同意被执行人周某某的还款计划,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已对被执行人周某某、铜川某某某酒店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标的0元,执行费11000元由被执行人周某某、铜川某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承担(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204执5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计划或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佳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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