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军、刘红卫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8执保4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保407号案件名称
武军、刘红卫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武军;刘红卫;白召卫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8执保407号武军、白召卫、刘红卫:申请人武军与被申请人白召卫、刘红卫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2021)陕0828民初11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军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白召卫、刘红卫名下107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在本案保全过程中,对白召卫中国邮政银行7457.23元、财付通账户4162.78元、共计11620.01元予以冻结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28民初1155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柏杰山、妙鹏祖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139号 下一篇 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岭支行、张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921号之九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