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春军、白井鑫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11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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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1165号之一案件名称
白春军、白井鑫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白春军;白井鑫;白井瑞;平玉怀;张春兰;刘建民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1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春军,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申请执行人:白井鑫(系白春军长子),男,200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申请执行人:白井瑞(系白春军长女),女,199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申请执行人:平玉怀(系白春军岳父),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申请执行人:张春兰(系白春军岳母),女,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刘建民,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白春军、白井鑫、白井瑞、平玉怀、张春兰与刘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刘建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账户,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执1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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