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学义、韩有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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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485号案件名称
蔡学义、韩有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志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蔡学义;韩有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民初1485号 原告:韩有刚,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锋娟,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学义,男,汉族,1958年5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韩有刚与被告蔡学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韩有刚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系其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有刚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韩有刚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姚小林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刘文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雨婷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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