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王晓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33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3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王晓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王晓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住所地:河津市龙岗路1号。负责人:吴建民,行长被执行人王晓峰,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盛世佳苑1号楼6单元9层西门A6-9-2。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晓峰银行卡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20)晋0882民初1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晓峰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晓峰名下的位于河津市万春街以西、中兴路以南盛世佳苑1号楼6单元9层西门A6-9-2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旭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执行助理薛彦春书记员  张晓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