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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德凤与上海梅林正广和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5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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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5400号
  • 案件名称

    曾德凤与上海梅林正广和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曾德凤;上海梅林正广和便利连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5400号原告:曾德凤,女,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雨,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娜,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梅林正广和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何立新。原告曾德凤与被告上海梅林正广和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德凤撤诉。审 判 员  田 震法官助理  陈寅雪书 记 员  陈寅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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