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涛人格权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1026执4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470号案件名称
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涛人格权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涛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1026执470号 姜某某、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6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撤销删除申请执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征信系统中记录的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不良征信记录,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撤销删除了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征信系统中记录的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不良征信记录,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100元。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对案件受理费25元同意放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 条(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6执4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