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崔庙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阴晓雷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2民初5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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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民初5163号案件名称
荥阳市崔庙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阴晓雷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荥阳市崔庙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阴晓雷;宋新春;张建;冯春祥;张东晓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2民初5163号原告:荥阳市崔庙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新财,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峰,村委委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俊,村民。被告:阴晓雷被告:宋新春被告:张建被告:冯春祥被告:张东晓原告荥阳市崔庙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阴晓雷、宋新春、张建、冯春祥、张东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阴晓雷的两份土地承包协议;2.判令被告之间转租土地承包协议无效;3.判令被告之间非法转租土地获利交原告,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该项诉讼请求;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阴晓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一份,协议签订后,被告阴晓雷坐地生金,将39.96亩土地当日以40亩土地提高价位转租给被告宋新春,被告宋新春又于2015年5月15日、2015年7月1日两次再次提高价位,将土地转租给被告张建、冯春祥。2014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阴晓雷又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本份合同土地为7.86亩,被告阴晓雷又于2016年3月29日将原7.86亩土地以8亩提高价位转租给了被告张东晓。综上,被告之间层层转租,非法获利,违反协议约定,影响村民的正常生活,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与被告阴晓雷签订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载明的甲方为荥阳市郑庄村种植专业合作社,乙方为被告阴晓雷,原告并非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具备主张合同解除的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荥阳市崔庙镇郑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松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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