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勇、汤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恢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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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恢899号案件名称
陈志勇、汤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志勇;汤建华;杜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899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勇,男,生于1970年6月1日,汉族,遂宁市人,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汤建华,女,生于1976年12月29日,汉族,住江油市。被执行人杜江,男,生于1975年7月19日,汉族,住江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陈志勇与被执行人汤建华、杜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汤建华、杜江的银行存款129400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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