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心、那坡县桂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6民初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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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民初684号案件名称
那坡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心、那坡县桂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那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那坡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心;那坡县桂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海龙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6民初684号原告那坡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心,住所地广西那坡县城南科技园区县委党校综合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026MB1826787T。法定代表人陈强,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东,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那坡县桂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那坡县城厢镇那赖村坡满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6MA5NRTKK49。法定代表人林伟强,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苏海龙,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原告那坡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心诉被告那坡县桂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苏海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坡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那坡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心负担。审判员 韩良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旭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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