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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04刑初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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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4刑初237号
  • 案件名称

    纪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鞍山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纪勇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04刑初237号公诉机关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纪勇,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千山中路******。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鞍山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柯羽,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文书号鞍立检刑诉(2021)184号指控事实2021年8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纪勇与张兴鹏约好后,在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东沙河回迁楼小区7号楼搂前马路边,卖给张兴鹏冰毒一小袋(约0.3克),张兴鹏通过微信向纪勇转账人民币1000元。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纪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坦白,请求从轻处罚。判决理由被告人纪勇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纪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依据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提出的量刑建议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一、被告人纪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上列罚金款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二、依法没收,被告人纪勇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月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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