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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宏晓、付红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323民初1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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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546号
  • 案件名称

    谢宏晓、付红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谢宏晓;付红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323民初1546号原告:付某1,男,生于1967年1月14日,住址陕西省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2,女,生于1993年9月16日,住址陕西省岐山县,系原告之女,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某某,男,生于1973年8月16日,住址陕西省岐山县。原告付某1诉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6年10月份,被告因为家庭生活需要找原告借款2.2万元,原告借给被告现金2.2万元,之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分几次归还了14000元。2020年农历腊月十八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借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8000元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谢某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谢某某因家庭生活需要找原告付某1借款22000元,原告借给被告现金22000元,之后被告分几次向原告偿还借款14000元。2020年农历腊月十八日,被告对剩余借款向原告出具8000元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付某某现金8000元整,谢某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剩余借款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在卷佐证,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22000元,偿还原告14000元,对剩余借款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理应及时清偿剩余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8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某1借款人民币8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庞建军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美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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